大商所发〔2021〕177号
各会员单位:
2105合约已临近交割,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下持仓不得进行交割:
一、个人客户持仓;
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
三、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
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品种持仓。
请各会员单位切实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密切关注各品种2105合约客户的交易,准确掌握客户,尤其是持有不可交割持仓客户的持仓意向,提醒其理性合规参与、防控风险、有序退出,确保2105合约顺利交割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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