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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 关于对豆粕、聚氯乙烯、豆油、聚丙烯、玉米、聚乙烯期货实施交易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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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2023〕447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2日交易时(即11月21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我所将对豆粕、聚氯乙烯、豆油、聚丙烯、玉米、聚乙烯期货实施交易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期货品种

各合约交易限额标准(手)

豆粕

20,000

聚氯乙烯

18,000

豆油

15,000

聚丙烯

10,000

玉米

8,000

聚乙烯

8,000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上述期货品种各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其交易限额标准。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11月20日


免责申明:

本报告版权归“浙商期货”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浙商期货”,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本报告基于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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