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客服电话:  400-700-5186

关于进一步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藏本页面] [ ] [打印]

上证发〔2016〕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6年8月8日起,进一步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日开仓限额调整为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总持仓限额的2倍,最大不超过1万张。

二、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填报《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附件),向本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应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本通知发布前,期权经营机构已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2016年8月13日前向本所提交《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

三、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尽快将持仓限额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户,及时调整客户的持仓限额标准,并做好相应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实施。除本通知规定事项外,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具体事宜按照本所《关于上证50ETF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所于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上证50ETF持仓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免责申明:

本报告版权归“浙商期货”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浙商期货”,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本报告基于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相关信息
上一篇:关于优化不活跃期权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法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

客服热线

400-700-5186

客服中心

客服 : 374376397

    
                

下载APP